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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
上海市工业机电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时间:2019-05-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使社团走上正规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道路,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依照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以及我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

()必须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团结同学;

(发挥学生社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以内容丰富,形式灵活、配合各学科专业教学,开展具有学生社团特点的学术科研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院党委学工处和院团委学生会的领导,各系部指导。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院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政治方向负责把握,在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统一领导,做到党、团领导进社团;

(二)、学工处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全面负责,日常工作侧重于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活动审批,经费的审核以及违纪处理等行政事务;

(三)、学工处对社团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并负责学生社团的评估表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社团部对其主要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四)、各系、部必须指派和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学科尖子教师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会员费和系部经费中支出,还可以通过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正当方式获得的经费均归社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各社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部财务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团委审查,报学工处审定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注册。学生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组织活动,发放宣传物品等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核组织为团委社团部初审、学工处审核、报院长或分管的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向院学工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有在籍学生发起,成立筹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发起人必须具备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院纪院规处分;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规范的活动性质,能较准确反映其社团特征;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学工处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书;

(章程;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活动性质;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学生社团类别;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来源及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工处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后指派团委社团部考评、初审,再根据初审后的基本情况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期间发起人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发起人受过院纪院规处分的;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工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监督社团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对学生社团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务,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部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经申请注册审批后,每学期初应向社团部、学工处递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如确因工作需要刻章均须由学工处批准,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刊刻椭圆形业务章一枚。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组织计划以外的重大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交社团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同意,系部领导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负责人由各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报告工作;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其他事项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给学工处和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各部部长及财务负责人,首届理事会成员应由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系部审查后再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系部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院纪院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

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规定申请加入或申请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院纪院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工处和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院团委社团部负责查处。

第三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工处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工处核实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团部提出注销申请,报学工处批准执行。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部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工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院团委社团部后返还社团成员。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和注销,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并组织参加江西省高校社团的评比。

第四十一条  我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和比例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部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合;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不接受监督、不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参加社团部例会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部和上级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将制定相关的细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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